首页 >> 新闻中心 >> 市场动态

浙江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细则

信息发布:第一地产网 信息来源:都市快报 发布时间:2011-08-29

关键字:浙江 出地上房屋征收细则 第一地产网

  房屋价值补偿不能低于市场价
 
  实施房屋征收时要坚持先补偿、后搬迁
 
  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近日公布若干实施意见。对征收房屋的法定程序、补偿内容、补偿标准,作出一整套细致规定。
 
  房屋征收程序:
 
  如果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部门第一步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在这个补偿方案中,必须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和范围,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基本情况,补偿安置总费用测算,签约期限,补助奖励政策,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安置房源的数量、地点,期房安置时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若是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补偿方案中还应包括改建地段安置房建设或者就近地段房源筹集方案。
 
  市、县政府拿到补偿方案后,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及公开,必要时,还要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各市、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要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补偿标准:
 
  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可获得三项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的法规政策和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以及征收补偿工作程序应当向公众公开。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当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地产评估机构要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什么情况下能强制征收?
 
  省内各地实施房屋征收时,要坚持先补偿、后搬迁。
 
  并确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依法公正、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前提下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要报请作出决定的市、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