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武汉土地闲置处置新办法从严 专家称关键要破土地财政

信息发布:第一地产网 信息来源:楚天金报 发布时间:2012-08-16

关键字:第一地产网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闲置处置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开始施行,新《办法》不仅规定土地闲置满一年按照土地购买金额的20%征收闲置费,还首次明确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政府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更加先进的新《办法》,能否抑制开发商的囤地?那些闲置土地有多少可以成功激活呢?

【新政从严】如何算动工 定义更明确

什么样的土地是闲置土地?过去,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怎么样才算动工?怎样才达到25%?对此,国土资源部1999年实施的5号令(以下简称老《办法》)概念模糊。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管理部门经常“就低不就高”或者“和稀泥”,即以“围墙”为动工标志。这在实际过程中就给开发商“围而不建 ”提供了“依据”。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开工且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第二种情况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面积不足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单从定义来看,新《办法》与老《办法》没什么区别,但对于“动工”和“投资额”的核算这两个“要害”问题,新《办法》设置了“硬杠杠”,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缴纳闲置费 不再有弹性

老《办法》自1999年颁布以来,已将近13年,但因漏洞太多,执行难以到位,鲜有开发商因为恶意闲置土地而受到处罚。对于闲置满一年的土地,老《办法》规定开发商需缴纳的闲置费为“20%以下的土地 出让权使用金”。“20%以下”到底是多少?少则可以是1%,多则可以是20%,存在巨大的弹性空间。比如,开发商花一亿元买到了土地,闲置费可以是100万,也可以是2000万。这样的弹性处罚,对于“神通广大”的开发商来说,毫无威慑力。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去掉了“以下”二字,直接改成了“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而且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计入生产成本。这就从法律上消除了弹性执法中的诸多不确定因素。

对于闲置满两年的土地,老《办法》也规定要无偿收回,但是加了一个“例外”,即“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延迟的除外”。但新《办法》取消了这个例外,规定凡是闲置满两年的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政府卖“毛地”也要受处罚

记者采访了武汉的几位开发商,有开发商表示,闲置土地并非全部都是开发商恶意囤地造成的,实力不雄厚的开发商玩不起这种游戏。土地闲置着,资金收不回,有些开发商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巴不得早点开发。但是,政府原因导致相当一部分土地不能开发,但老《办法》只规定了对开发商处罚,对于政府则“网开一面”,因此,即使长期以来政府造成了大量的土地闲置,也依然可以“逍遥法外”。新《办法》首次进行了“对等”的规定,即如果因为政府原因造成了土地闲置,政府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办法》规定,如果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按约定日期交地而导致闲置的 ,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今年6月,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在就新《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在政府造成的闲置土地中,出让“毛地”的情况最多。因此,新《办法》明确禁止出让“毛地”。如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让的土地权利不清晰、安置补偿不到位、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不明确。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发商】关键在于能否认真执行

不止是20%的闲置费“惊动”了开发商。新《办法》中还有多项详细的规定旨在破灭开发商囤地的美梦。

例如,开发商要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还必须及时向国土部门报告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再例如,开发商一旦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所认定的闲置土地,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而且在解决闲置土地之前,也不能在当地市场购买新地。

一位陈姓开发商认为:“这些规定击中了开发商的要害,如果监管部门认真执行起来,那些囤地的开发商将吃不了兜着走。”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开发商则认为,现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前景难以预料,开发商为规避风险,不得不放慢开发步伐,政府想通过新政逼开发商加快开发。新政出台以后,那些实力不济的开发商,将陷入左右为难;而那些实力雄厚的开发商,应该会想尽千方百计继续囤下去。剑已出鞘,新《办法》能否抑制开发商囤地,关键在于能否认真执行。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