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安徽20个县区试点以流转方式“买卖”宅基地

信息发布:第一地产网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3-11-14

关键字:第一地产网

  改革新声

  ●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

  ——— 摘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

  记者昨日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安徽省12日发布《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其中将建立多元统一的农村土地市场。

  今后,农民可通过流转方式“买卖”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

  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

  根据此次指导意见,今后集体土地所有权将确定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2015年底前实现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等。

  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是此次指导意见的亮点之一。根据指导意见,安徽省将坚持自愿、有偿原则,探索建立符合农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与此同时,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制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提高农民在征地收益中分配比例

  安徽省还将建立完善土地交易平台,依托国有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为土地交易提供场所、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等服务。推进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门户网站和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申请、竞价报名、网上挂牌、在线竞拍、中标公示等全流程在线交易。

  根据指导意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将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涉及土地市场建设意见的出台,将促进农民宅基地等实现由资源属性向财产属性的转变,从而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既能缓解农民生产融资难、活跃农村经济,也将对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产生深远意义。 新华 中新

  [广东尝试]

  广东或放开宅基地本镇内流转

  今年3月,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允许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承包地、房屋和宅基地。这一消息当时就引起各方关注。同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透露广东将尽快出台宅基地管理办法。

  8月5日,《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在广东省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该送审稿中称,符合宅基地“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则被严禁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送审稿还规定了购买的门槛,规定了4种情形可购买,指向“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而买宅基地,而不是为了房地产投资”。

  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农村处处长冼频表示,若宅基地在本村范围内流转,范围太窄,流转有限。但是若范围过大,有可能存在圈地的问题,比如珠三角的有钱农民会到粤东西北买宅基地。

热点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