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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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土资发〔2011〕2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顺利落地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2011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限价房和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以及城中村改造等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供应,及时与发改、规划、建设和房管等部门协调沟通,尽快落实具体地块,认真研究制订供地预案,抓紧做好征地拆迁、项目立项、规划选址、资金筹措、方案设计、建设要求等前期工作,共同解决影响土地供应的相关问题,积极主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确保9月底前完成80%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供应,11月底完成全部用地的供应,并按要求开工建设。各地要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会议精神和国土资源部要求,严格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责任制,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要负起全责。请各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所在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责任人名单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汇总表(详见附表1),于2011年5月25日前报省厅。6月份开始,省厅将建立住房用地实际供应情况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任务落实情况月报制度,请各市于每月5日前汇总所在县(市、区)情况后报省厅利用处(详见附表2、3)。
二、增加商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2011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结合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切实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速度,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力度,以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供地为重点,调整优化供地结构,科学安排供地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和开发建设用地规模,引导预期、,平抑房价,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各地要继续改进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积极探索“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政策性住房面积”、“在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等多种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发挥招拍挂出让制度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积极作用。
三、严格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审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应严格执行按宗地出让、出让面积标准、“净地”出让、容积率大于1、出让主体合法等规定。省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市县出让公告的审查和监管,未经省厅审查通过,不得发布出让公告。凡发现超面积出让、捆绑出让、“毛地”出让、住宅用地低容积率、出让主体“量体裁衣”设定唯一性、排他性的竞买或投标条件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出让公告,将立即予以撤销,责令重新拟定出让方案。对多次发布违规出让公告的市、县(市、区),省厅将予以通报。对违反规定出让的,将责令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住房用地出让地价的监测分析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跟踪住房用地价格走势,及时掌握地价异常变动情况,防止异常的高价地现象发生。各地要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地块,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备制度。对属国土资源部明确的105个重点城市范围的,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下载并填写《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一览表》,分别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其他城市(含县城)需上报省厅。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拟出让地块评估,按照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布的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以及拟供地所在区域的房价地价水平,合理确定出让底价的控制区间,有效防止各类商品住房高地价的发生。
五、强化住房用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监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全国房地产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情况》(国土资源部通报第24期)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用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全程监管,突出监管重点、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人员、完善监管网络、健全工作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部、省、市、县、乡镇五级的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目前,乡镇国土资源所未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联网的,年底前必须完成系统延伸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各地要建立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及时实施网上排查和实地核实,完善开竣工监测的长效机制,强化合同履约管理。对建设用地供应监测监管系统中发现未按约定时间开竣工的房地产项目用地,要进行全面核实、及时调查认定,并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因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整改处置;对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及时督促其按期开发建设,确保其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切实有力保障民生。
附表:1、市(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目标任务汇总表
2、市(县、区)住房用地实际供应情况月报表
3、市(县、区)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月报表
附:浙土资发〔2011〕28号附表.xls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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