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12月21日至12月31日挂牌出让兴隆路以西、濛河路以北等两幅地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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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土资公告[2011]46号)
经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 2(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二、土地出让人及出让承办机构
出让方式 | 序号 | 土地座落 | 地块编号 | 四至范围 | 土地面积(亩) | 规划用途 | 出让年限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化)率 | 参考地价 (万元/亩) | 竞买保证金 |
挂牌 | 1 | 双墩镇境内 | N1116 | 东至:兴隆路 | 236.87 | 居住 | 70年 | 3.0 | 28% | 不小于40% | 150(不含契税、印花税) | 2亿元 |
南至:濛河路 | ||||||||||||
西至:兴旺路 | ||||||||||||
北至:艾亭路 | ||||||||||||
挂牌 | 2 | 双墩境内 | N1117 | 东至:兴隆路 | 252.67(居住用地188.09亩、商业(用地64.58亩) | 居住、商业 | 居住70年、商业40年 | 居住用地 3.0 商业用地 4.0 |
40% | 居住用地40%;商业用地20% | 119.33(不含契税、印花税) | 2亿元 |
南至:滁河干渠绿线 | ||||||||||||
西至:兴旺路 | ||||||||||||
北至:濛河路 |
二、土地出让人及出让承办机构
土地出让人: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承办机构:土地有偿中心。
三、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法人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竞买登记
竞买人须于2011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29日到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获取N1116、1117号地块挂牌出让文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竞买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29日上午11时(以实际到帐为准)。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1年12月29日11时3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五、挂牌时间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在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地块挂牌时间为:
N1111号地块:2011年12月21日9时至2011年12月31日17时;
N1112号地块:2011年12月21日9时至2011年12月31日17时;
N1111号地块:2011年12月21日9时至2011年12月31日17时;
N1112号地块:2011年12月21日9时至2011年12月31日17时;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依据本次出让竞买须知文件约定为准。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七、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长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 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51号 联 系 人:崔工、王工
联系电话: 0551-6663166、6680166、2692076
帐户名称:长丰县财政局土地保证金代收代缴户
开 户 行:安徽长丰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帐 号:20000011322910300000018
八、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1、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以长丰县规划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
2、上述出让宗地的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必须有1次(含1次)以上的报价,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3、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挂牌文件办理项目立项、企业登记等有关手续后,与长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
4、本次挂牌出让宗地自成交公示发布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后,长丰县国土资源局将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后,直接进行土地登记,并由长丰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5、竞得人在竞得土地后,须现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后3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否则,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6、依据长丰县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竞得人须在规划的教育用地内(N1116-1)同步建设一所占地61.13亩,66班的小学,竣工合格后移交给长丰县教育部门。竞得人若不投资建设,视为违约,出让人无偿收回N11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6、依据长丰县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竞得人须在规划的教育用地内(N1116-1)同步建设一所占地61.13亩,66班的小学,竣工合格后移交给长丰县教育部门。竞得人若不投资建设,视为违约,出让人无偿收回N11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7、竞得人签订N1116号地块出让合同后,2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23个月内全部竣工并通过验收(含学校)。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3‰的违约金,出让人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8、竞得人签订N1117号地块出让合同后,2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居住用地23个月、商业(商业综合体)24个月内全部竣工、通过验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3‰的违约金,出让人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9、根据规划要求,竞得人须在N1117号地块范围内投资建设商业用地64.58亩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1万㎡商业综合体,建成后须自行持有、整体运营、不得对外销售;竞得人须同步建设人防工程等。若达不到上述要求,视为违约,出让人按照300万元/亩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0、竞得人在竞得N1116号地块后,须按合肥市大建设的道路建设标准同步建设规划中的兴隆路(长1180×宽40)(土地坐标及建设指标附后),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移交给长丰县住建局。
11、竞得人须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规划方案审批;否则,由竞得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12、竞得人必须是开发建设人,竞得人须承诺在竞得后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土地;否则,视为违约,出让人按照300万元/亩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3、竞买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的,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名称、股东结构、出资比例、成立时间及签订合同等内容。出让人须申请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
14、本次挂牌地块设有挂牌底价、竞买报价单一经提交,不可撤回。
15、根据地块控规,社区机构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室内文体活动中心、老年活动站、公厕等内容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配套建设,建成后产权移交给政府进行管理。
16、竞得人竞得土地后,应当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提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17、竞得人在竞得N1116号地块后,须按长丰县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指标同步投资建设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移交给长丰县教育部门。
17、竞得人在竞得N1116号地块后,须按长丰县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指标同步投资建设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移交给长丰县教育部门。
18、容积率等指标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合肥市招投标中心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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