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7月26日拍卖出让景宁县城南B-15地块使用权
信息发布:第一地产网 信息来源: 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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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土告字[2013] 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于2013年7月26日上午10时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招投标中心公开拍卖景宁县城南B-15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地块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1、土地座落:景宁县鹤溪街道鹤溪村(金园丽景对面)。该地块区位条件优越,是比较理想的建设用地。
土 地 位 置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出让方式 |
出让年限 |
竞买保 证金 |
起拍价 |
增价幅度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
景宁县鹤溪街道鹤溪村(金园丽景对面) |
20528.12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 |
商业 住宅 用地 |
≤2.5(要求建设地下停车场,地下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商业建筑面积所占比例≤10%) |
≤35%
|
≥40% |
拍卖出让 |
商业 40年、 住宅 70年 |
4000万元 |
8200 万元 |
50 万元 |
2、其他指标应符合建设局的规划条件及要求。
二、竞买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仅单独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且不低于保留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本次拍卖设保留底价。
四、本次拍卖出让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3年7月22日至2013年7月24日,到景宁畲族自治县招投标中心买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3年7月22日至2013年7月24日,到景宁畲族自治县招投标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携带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的请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个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24日16时。保证金必须于2013年7 月24日16时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汇入以下帐户(户名: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县建设银行,帐号:33001697735050001928;户名: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行,帐号:1210291009049000828;户名: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景宁畲族自治县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1109090101201000007782;户名: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景宁农行,帐号:19-830101040020283;户名: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帐号:100142863530018888;户名: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帐号:350661770740。)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相当于成交价的20%部分转为出让合同的定金, 其余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预付款。未成交者竞买保证金自拍卖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3年7月24日17:00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文件等,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买受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缴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七、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拍卖不成交的。我局将依照相关规定终止拍卖,终止拍卖出让后自动转为挂牌出让,拍卖公告时间折抵挂牌公告时间,起挂价为8800万元,并重新设保留价,每次增价幅度为30万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八、其他约定
拍卖成交价即土地出让价款,不包括配套费、契税和其他规费。
九、本公告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网址:www.landchina.com)、丽水日报、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审批中心网站、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布。
十、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拍卖出让文件》。
联系人: 杨先生 刘先生
联系电话:13858930928 0578-5082980
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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