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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9月17日拍卖出让潘村镇民定路东侧等七幅地块使用权

信息发布:第一地产网 信息来源: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3-08-27

关键字: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第一地产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明光市人民政府批准,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以下7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现就有关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号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
          
起始价
(万元)
   
保证金
(万元)
增价
幅度
(万元)
容积率
建 筑
密 度
绿地率

(2013)

026

潘村镇民  定路东侧
29340.6
44.01亩)
商业住宅
40
70
1-1.5
40%
30%
2500
500
20

(2013)

044

林庄路东  招信路南
79301.8
118.95亩)
商业
40
1-1.2
50%
20%
3600
800
20

(2013)

045

女山湖路东城南大道北
75350.9
(113.03)
商业
40
1-1.2
50%
20%
3400
800
20

(2013)

046

明珠路东龙山路北
38411.3
(57.62)
商业
40
1-2.3
50%
20%
3200
1000
20

(2013)

047

体育路东  龙山路北
13289.5
(19.93)
商业住宅
40
70
1-2.2
50%
20%
4000
800
20

(2013)

048

花园路北  祁仓路西
26812.6
(40.22)
住宅
70
1-2.2
30%
35%
4000
800
20

(2013)

049

龙山路北  祁仓路西
 69804.8
( 104.7)
商业
住宅
40
70
1-2.2
30%
35%
13000
3000
50
 
  以上各宗地的具体规划要求及无偿代建按《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出让文件执行。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竞买条件的,均可申请竞买(有拖欠土地价款和违法用地正在查处及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者除外),可以单独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2013)045号地块竞买人须是全国500强企业或国家认可的从事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的重点企业。
  三、申请竞买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报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5、保证金缴纳凭证;6、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接受竞买报名时间
  申请人应于2013年8月28日至2013年9月16日,到明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购买本次出让宗地的文件资料,并提交竞买申请。
  五、出让方式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其中(2013)026号、044号、045号宗地至2013年9月16日17时申请报名截止,宗地竞买人不足三个的,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拍卖时间:2013年9月17日上午09:30;
  拍卖地点:明光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明光市祁仓路98号);
  拍卖方式:拍卖方式为增价拍卖,按照价高者得(等于或高于保留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挂牌竞价时间:2013年9月17日上午09时开始进行,至2013年9月26日上午10时止;
  挂牌竞价地点:明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车站路318号);
  六、出让成交价即为该地块的成交地价款,土地使用权契税及相关部门收取的税费由竞得人另行缴纳。
  七、移交宗地
  移交宗地内容: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拆至室内地坪。宗地内地形高程,所有管线、杆线(电线、电缆、光缆等)、沟渠等以及周边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均以现状为准。移交宗地后,如竞得人需要平整场地,迁移(或改线)管线、杆线(电线、电缆、光缆等)、沟渠等,由竞得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妥善解决,所有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
  八、本次出让由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委托明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承办,并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联系地址:明光市车站路318号
  联系电话:8033298、8021758、8035118
  联 系 人:付先生、鲍先生、李先生
  收款单位:明光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开 户 行:明光市工商银行明光市支行
  账    号:1313082129300077006
 
 
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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