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国土资告字[2010]0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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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国土资告字[2010]07号
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乐安县人民政府批准,乐安县国土资源局将乐安17号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要求
拟出让标的名称为乐安县17号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标的所在地为县城南环路北侧二期创业园,土地出让面积11393.9m2,厂房建筑面积8763.12m2,四至:东靠区间道路,南靠南环路,西临民康实业用地,北临民康实业用地。
土地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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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面积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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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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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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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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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挂牌起始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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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竞买保证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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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环路北侧二期创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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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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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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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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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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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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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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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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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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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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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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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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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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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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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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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详见通知书。另由于工业园区管委会先行出资在该宗地块上兴建了厂房,经江西省地源评估资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其厂房总价款为407.32万元。
二、出让方式
该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厂房采取整体挂牌方式出让,设有保底价,该宗土地每次报价涨幅为人民币11394元或11394元的整倍数。
三、竞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竞买人属联合竞买的,须出具联合各方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购地入园企业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后,必须严格按照园区新建企业厂区规划方案建设,不准乱搭、乱建,入驻项目必须是工业项目,且严禁进行商业性或非生产性房地产开发;每亩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必须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5万元/亩。工业项目必须在3个月内竣工投产。对建成后闲置不用的厂房及土地按政策规定要清理收回。竞得人还须承担该宗工业园区前期投资建设的厂房建设费用(详见评估报告及工业园区二期创业园厂房挂牌条件),该价款另由乐安工业园区管委会收取,不含在出让土地成交价款内。
该宗土地挂牌成交后,竞得人十天内必须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个月内需交清全部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并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支付25%(即101.83万元)厂房价款,剩余厂房价款自土地出让之日起半年之内全部交清。
四、挂牌标的其它要求
自公告之日起,个人带有效身份证,单位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委托书,到乐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或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34万元人民币及资料费1000元人民币后,方可获得竞买资格。竞买成功的买受人保证金可抵作等价竞得价款;未竞买成功的竞买人,保证金可如数退还(不计息),详情见挂牌须知资料。
五、公告、报名时间、地点和挂牌时间、地点及保证金时间
公告时间:2010年5月8日上午8:00时至2010年5月27日下午17:00时止。
报名时间:报名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7下午17:00时止。
报名地点:乐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或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挂牌时间:2010年5月28日上午8:00时至2010年6月9下午17:00时整。
挂牌地点: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7日下午17:00时止。
六、竞得人必须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乐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
联系人:邹女士、曾先生 联系电话:0794—6598543
乐安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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