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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丰县8月21日拍卖出让长丰乐福强公司以南、魏武路以北、蒙城北路以东等四幅地块使用权

信息发布:第一地产网 信息来源:长丰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4-07-17

关键字:长丰县国土资源局 第一地产网

  经合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长丰县国土资源局决定拍卖出让4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出让方式
序号
土地座落
地块编号
四至范围
土地面积(亩)
规划用途
出让年限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化)率
参考地价    (万元/亩)
竞买保证金(万元)
拍卖
1
双凤开发区境内
CF201404
北至:长丰乐福强公司       东至:安徽金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南至:魏武路               西至:蒙城北路
71.27
居住
70
≤2.8
≤22%
≥40%
300(不含契税、印花税)
5000
拍卖
2
双墩镇境内
CF201409
北至:康乐路     
东至:蒙城北路
南至:居住用地               西至:规划支路
73.28
居住
70
≤2.6
≤22%
≥40%
220(不含契税、印花税)
5000
拍卖
3
双墩镇境内
CF201410
北至:居住用地    
东至:蒙城北路
南至:居住用地               西至:规划支路
76.64
居住
70
≤2.6
≤22%
≥40%
220(不含契税、印花税)
5000
拍卖
4
双墩镇境内
CF201411
北至:居住用地            东至:蒙城北路
南至:濛河路
西至:规划支路
93.6
居住
70
≤2.6
≤22%
≥40%
220(不含契税、印花税)
6000
  二、土地出让人及出让承办机构

  土地出让人:长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承办机构:长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三、竞买人范围

  竞买人须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的公司法人。

  四、竞买登记

  竞买人须于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8月19日到长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获取CF201404号、CF201409号、CF201410号、CF201411号地块拍卖出让文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竞买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19日上午11:30(以实际到帐为准)。

  五、拍卖时间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在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拍卖出让时间分别为:

  CF201404号2014年8月21日上午10时;

  CF201409号2014年8月21日上午10时;

  CF201410号2014年8月21日上午10时;

  CF201411号2014年8月21日上午10时;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七、联系方式

  长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联系地址: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51号,联系人:崔工、王工,联系电话:0551-66680166、66678301。

  八、 其他

  1、竞得人须按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另行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资金(含幼儿园建设配套资金)80元/平方米。

  2、竞得人须按照规划要求,在出让土地范围内提供开放式道路。

  3、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 (结构封顶),按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4、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牌》中载明开工、竣工(结构封顶)时间。

  5、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60日内,另行按出让金总价款的5%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开竣工保证金,交长丰县政府指定帐户。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此款由长丰县政府督促双墩镇政府监督落实。

  6、竞得人须无偿实施并管护地块所在城市道路路段绿线内的绿化(绿化及铺装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批备案)。

  7、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和规划方案要求配建规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照合规〔2012〕104号文件要求,满足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求。

  8、长丰县土地储备中心在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竞得人办理现状移交手续。

  CF201404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出让合同,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日内付至总成交价款的50%(含竞买保证金),余款在4个月内付清。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时,应按照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CF201409号、CF201410号、CF201411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竞得人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也可分期付款。

  如分期付款,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0日内付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含竞买保证金),6个月内付清余款。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第一期土地出让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长丰县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或变更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长丰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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