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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3月27日拍卖出让包河工业区宁夏路以东、黄河路以北等两幅地块使用权

信息发布:第一地产网 信息来源: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5-03-02

关键字: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地产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合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在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出让
方式

土地

座落

地块

编号

四至

范围

土地

面积

(亩)

规划

用途

出让

年限

容积率

绿

地率

建筑

密度

参考

地价(万元/亩)

竞买保证金

拍卖

1

包河工业区宁夏路以东、黄河路以北

S1501号

东:北京路

168.06

(A、B商业地块58.60、C居住地块61.26、D商业地块48.2)

商业

居住

40年

70年

A、B地块≤1.5、C地块≤2.4、D地块≤4.0

A、B地块≥20%、C地块≥40%、

D地块≥20%

A、B地块≤35%、C地块≤22%、D地块≤30%

300

2亿元

南:黄河路

西:宁夏路

北:西安路

拍卖

2

包河区金寨路以东、龙川路以北

S1502号

东:规划祁山路

133.74

(A地块

30.58

居住用地

比例为70%、

B地块45.64

C地块57.52

居住用地

比例为70%)

商业

居住

40年

70年

A地块:商业≤3.5、居住≤2.5 B地块:商业≤3.5 C地块:商业≤3.5居住≤2.5

A地块

≥30% B地块≥33%C地块商业≥20%居住≥40%

 

A地

块商业

≤35%

居住≤22%

 B地块

商业

≤32% C

地块:

商业≤35%

居住

≤22%

 

460

2亿元

南:龙川路

西:金寨路

北:用地界线

  备注:(1)本次拍卖方式供应的宗地,如竞买人数达不到3人,报市土委会“取消供应”,或申请采取挂牌或现场竞价方式供应。
  (2)具体拍卖时间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法人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S1501号、S1502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公司法人。该公司法人或其所在控股集团注册资本金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竞买约定
  1、提交竞买申请前,竞买申请人应对出让宗地进行实地踏勘,全面了解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对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有疑问的,应在竞买申请前向市国土局书面提出。
  2、竞买申请人一旦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对出让文件内容清楚并自愿受其约束,对宗地现状无异议。竞买申请人竞得出让宗地后,不得以该宗地的出让文件和现状异议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
  四、竞买登记
  1、竞买人须于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25日到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领取拍卖出让文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竞买人申请办理竞买登记前须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上午11:30。
  2、竞买保证金缴纳时间均以实际到账为准。
  五、拍卖时间和地点
  1、拍卖日期暂定为2015年3月27日下午2:30。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2、地点为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
  六、 其他
  1、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以合肥市规划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出让地块具体情况详见出让文件(以上地块参考价不含契税、印花税)。土地准确面积以测绘部门实测为准,该地块具体出让信息以出让文件为准。
  2、上述宗地的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必须有1次(含1次)以上的报价,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须在提交报名申请时,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4、S1501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山西路以西、黄河路以北的徐小河两侧商业地块内,规划建设建筑面积不低于5.5万平方米的茶叶专业市场。否则,视为违约,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建成后,位于山西路以东、黄河路以北商业地块内自持的星级酒店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剩余地上商业建筑面积自持不低于3万平方米,竣工验收后满5年方可整栋对外销售,如未满5年对外销售,须以500万元/亩标准按本次出让面积支付违约金;
竞得人在商业地块项目竣工后5年内,年均缴纳税收不得低于6000万元。否则,视为违约,由包河区政府和税务部门负责监督竞得人以现金补齐;
  竞得人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建设。其中,商业项目须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结构封顶),竣工后1年半内投入运营;居住项目须在开工建设后2年半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若未按期投入运营,每延迟1日,按出让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5、S1502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商业地块内规划建设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珠宝专业市场,其中自持地上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2万平方米。否则,视为违约,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竞得人须在商业地块内规划建设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的四星级以上标准酒店(含四星级),全部自持。否则,视为违约,按出让地块内商业用地总面积以50万元/亩标准支付违约金。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30日内,与1家(含1家)以上拥有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授权认可的国家级珠宝检测机构,1家(含1家)以上与国家211工程所属高等院校合作建立的珠宝专业培训机构签订入驻本地块的协议。商业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两机构须正式入驻本地块,否则,均视为违约,按出让地块内商业用地总面积以100万元/亩标准支付违约金。此款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在商业项目投入运营后1年内,商业用地面积年均缴纳税收不得低于100万元/亩,第4年起年缴纳税收须达到150万元/亩。否则,视为违约,由包河区政府和国税部门负责监督竞得人以现金补齐;
竞得人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建设。其中,商业项目须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超高层除外),竣工后1年半内投入运营;居住项目须在开工建设后2年半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若未按期投入运营,每延迟1日,按出让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6、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牌》中载明开工、竣工(结构封顶)时间。
  7、竞得人须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第一款规定报告开竣工相关事项。
  8、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60日内,另行按出让金总价款的5%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开竣工保证金,交地块所在区政府或管委会指定帐户。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此款由地块所在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9、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和规划方案要求配建规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照合规[2012]104号文件要求,满足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求。
  10、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拍卖文件办理项目立项、企业登记等有关手续。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
  11、本次出让宗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将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后,直接进行土地登记,并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12、竞得人竞得土地后,应当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提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13、容积率等指标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4、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或变更公告为准。
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详情请登录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合肥市土地市场网(请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地块咨询电话:
  包河区    王马晋 0551-62778687
  报名受理电话:宋卫东 18225889801 郑军 0551-62778682
  出让文件领取联系电话:郑丰敏   0551-66223771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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