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6月9日拍卖出让包河工业区繁华大道以南、河北路以西地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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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拍卖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宗地编号: | S1504 | 宗地总面积: | 61487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包河工业区繁华大道以南、河北路以西 | ||
出让年限: | 70年 | 容积率: | 大于或等于1并且小于或等于3.5 | 建筑密度(%): | 小于或等于45 | ||
绿化率(%): | 大于或等于40 | 建筑限高(米): | |||||
土地用途明细: | |||||||
其他商服用地 | |||||||
投资强度: | 万元/公顷 | 保证金: | 8000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
起始价: | 加价幅度: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法人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竞买人须为公司法人。该公司法人或其所在控股集团注册资本金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书面提交已认真查阅该地块(包括电灌站公园)相关资料,对地块现状已充分了解,且愿意在竞得土地后30日内现状接收土地、签订《宗地移交确认书》,且不以对现状有异议为由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的承诺。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5年04月30日 至 2015年06月05日 到 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 获取 拍卖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15年04月30日 至 2015年06月05日 到 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06月05日11时3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5年06月05日11时3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2015年06月09日14时30分 在 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以合肥市规划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出让地块具体情况详见出让文件(以上地块参考价不含契税、印花税)。土地准确面积以测绘部门实测为准,该地块具体出让信息以出让文件为准。
2、上述宗地的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必须有1次(含1次)以上的报价,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须在提交报名申请时,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4、竞得人须按批准的控规和规划设计条件关于“该项目应结合电灌站公园统一开发建设” 的要求和包河区政府提出的标准建设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的位于繁华大道以南、河北路以东占地面积160亩的电灌站公园。
为保证公园建设,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须与包河区政府设立共管账户,并在该账户设立后7日内转入1亿元资金,专项用于公园建设。该笔资金由包河区政府根据公园建设进度审核拨付。如未按期转入资金,视为违约,取消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竞得人须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将公园建成,并经包河区政府组织审计、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包河区政府。否则,视为违约,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竞得人按出让面积以200万元/亩标准缴纳违约金。
5、竞得人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特色商业街,并全部自持,整体运营,8年内不得对外销售。
6、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1个月内,提供与不少于40个商家(其中不少于3个商家须在安徽省注册,并获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华老字号”餐饮品牌)签订的入驻特色商业街协议。此条款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并在土地成交后40日内书面函告市国土局落实结果。如违约,市国土局解除出让合同,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7、竞得人须在项目投入运营后3年内,年均税收不得少于2800万元。否则,视为违约,由包河区政府会同市国税局监督竞得人以现金方式补齐。
8、竞得人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建设。其中,商业项目须在开工建设后1年内竣工(结构封顶),竣工后1年半内投入运营;居住项目须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若未按期投入运营,每延迟1日,按出让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9、竞得人须按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另行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资金80元/平方米(含幼儿园建设配套资金)。
10、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60日内,另行按出让金总价款的5%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开竣工保证金,交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帐户。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此款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督落实。
11、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牌》中载明开工、竣工(结构封顶)时间。
12、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和规划方案要求配建规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照合规[2012]104号文件要求,满足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求。
13、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
14、本次出让宗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将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后,直接进行土地登记,并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15、竞得人竞得土地后,应当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提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16、容积率等指标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7、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或变更公告为准。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联 系 人:宋卫东、郑军
联系电话:18225889801、0551-62778682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