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6月11日至6月20日挂牌出让海安开发区等三幅地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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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海安县人民政府批准,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3(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 (m2) |
土地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出让 年限 (年) |
保证金 (万元) |
起始价 (万元) |
增价规则 及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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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
2014006030 | 海安开发区 | 18324 | 商业 其他商服用地 |
容积率≤1.60 | 建筑密度≤45% | 8%≤绿化率 | 40 | 220 | 1012.584240 | 5(元/平方米) |
D2014001015 | 海安开发区 | 6364 | 商业 其他商服用地 |
容积率≤1.30 | 建筑密度≤45% | 18%≤绿化率 | 40 | 100 | 441.0252 | 5(元/平方米) |
G2014002024 | 海安开发区 | 11616 | 商业 其他商服用地 |
容积率≤1.50 | 建筑密度≤35% | 15%≤绿化率 | 40 | 200 | 947.168640 | 5(元/平方米) |
[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本次挂牌地块均为带建筑物挂牌,地上建筑物建筑面积及建筑物价值见下表,建筑物价格不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中。地块号 G2014002024 2014006030 D2014001015 建筑面积(m2) 2300 6625 3072 建筑物价值(万元) 130 465 230
二、竞买资格:1、本次挂牌出让的报名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加报名: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5)仍存在欠缴本县土地出让价款行为者及其控股股东。 (6)根据《海安县市场廉政准入暂行规定》(海办发〔2005〕69号),凡不符合廉政准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含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人本人另行注册的公司)亦不得参加本期挂牌出让活动的报名。 2、竞买申请人须持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于2015年6月11日前向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开发区分局初审后方可申请竞买。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5年05月22日至2015年06月10日,到海安县海安镇镇南路399号二楼(地点)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5年06月11日至2015年06月18日,到海安县海安镇镇南路399号二楼(地点)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06月18日16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5年06月18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土地交易窗口;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
1、地块编号:2014006030;
报名时间:2015年06月11日 09时00分 至2015年06月18日 09时00分;
保证金缴纳时间:2015年06月11日 09时00分 至2015年06月18日 16时00分;
挂牌时间:2015年06月11日9时 至2015年06月20日16时;
2、地块编号:D2014001015;
报名时间:2015年06月11日 09时00分 至2015年06月18日 09时00分;
保证金缴纳时间:2015年06月11日 09时00分 至2015年06月18日 16时00分;
挂牌时间:2015年06月11日9时 至2015年06月20日16时;
3、地块编号:G2014002024;
报名时间:2015年06月11日 09时00分 至2015年06月18日 09时00分;
保证金缴纳时间:2015年06月11日 09时00分 至2015年06月18日 16时00分;
挂牌时间:2015年06月11日9时 至2015年06月20日16时;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2、中买人于成交后3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海安开发区于中买人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1个月内划交土地。 3、竞买申请人在中买后必须在海安县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已在海安县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除外)。 4、本次挂牌地块上建筑物符合规划予以保留,申请人受让土地后地上建筑物不得拆除。 5、地上建筑物价值在土地成交后向海安开发区管委会或商贸物流园管委会缴纳,在划交土地使用权时,由海安开发区或商贸物流园管委会将地上建筑物一并移交,因建筑物转移而产生的税费等由受让人承担。 6、开发建设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原因而增加的开发成本由受让人自理。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海安县海安镇镇南路399号二楼
联系电话:0513-81819590、88917374
联 系 人:卢飞、韩永香、崔建军
开户单位:
开 户 行:
账 号:
海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