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3月2日至3页12日挂牌出让西湖新区翠湖一路以北等4副地块使用权
关键字:铜告字[2021]02号
经铜陵市人民政府批准,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肆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及主要规划指标要求
编号 |
土地 位置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及出让年限 |
规划指标要求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出让起始价(万元) |
出让方式 |
供地 条件 |
开、竣工 时间要求 |
铜土储字[2021] 05号地块 |
西湖新区翠湖一路以北、陵江大道以西、立新路以南 |
规划用地面积197751.83㎡;土地出让面积160650.74㎡ |
二类居住用地;住宅70年 |
容积率≤1.8;建筑密度≤20%;绿地率≥35% |
19000 |
93171 |
挂牌 |
净地 |
开工时间:2021年9月10日前;竣工时间:2023年9月9日前 |
铜土储字[2021] 06号地块 |
铜官区龙湖路以西、原狮子山小学以南 |
规划用地面积22044.82㎡;土地出让面积17144.97㎡ |
二类居住用地;住宅70年 |
容积率≤1.8;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 |
2706 |
2706 |
挂牌 |
净地 |
开工时间:2021年9月10日前;竣工时间:2023年9月9日前 |
铜土储字[2021] 07号地块 |
铜官区狮矿大沟以东、八宝食品厂区以南 |
规划用地面积20607.08㎡;土地出让面积19446.15㎡ |
二类居住用地;住宅70年 |
容积率≤1.6;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 |
4158 |
4158 |
挂牌 |
净地 |
开工时间:2021年9月10日前;竣工时间:2023年9月9日前 |
铜土储字[2021] 08号地块 |
西湖新区北京东路以北、陵江大道两侧 |
规划用地面积63196.26㎡;土地出让面积41111.43㎡ |
商服用地;商业40年 |
容积率≤1.5;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
1250 |
6162 |
挂牌 |
净地 |
开工时间:2021年9月10日前;竣工时间:2023年9月9日前 |
二、竞买土地使用权人条件
(一)铜土储字[2021]5号、6号、7号地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但尚欠安徽省铜陵市政府土地出让金者不得参加竞买。
(二)铜土储字[2021]8号地块
竞买人需为公司法人,不接受联合竞买,竞买人或其股东之一必须具有一处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或运营项目,并由基地所在地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或运营主体证明。
三、出让方式
采取挂牌方式出让
四、竞买约定
供地条件为净地:(1)已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2)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绿化等均由竞得人负责勘验,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妥善解决;(3)土地按照现状标高交付,场地平整由竞得人自行负责;(4)基础设施及配套(包括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施工便道及场地平整等)由竞得人负责勘验,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妥善解决。
五、竞买申请
(一)参加挂牌的竞买申请人可在2021年3月2日9:00至2021年3月10日11:00登陆铜陵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tltdjy.cn)进行报名。竞买申请人须按照挂牌须知要求办理数字证书,符合竞买要求,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二)竞买人竞买保证金应在2021年3月2日9:00起至2021年3月10日11:00前交纳到指定账户内(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交),竞买保证金交纳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11:00(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以银行信息系统为准)。
六、公开出让时间和地点
挂牌时间:2021年3月2日上午9:00至2021年3月12日下午16:00期间内。
挂牌截止时间:2021年3月12日16:00
拍卖挂牌地点: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通过铜陵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tltdjy.cn)发布。《挂牌出让文件》及地块相关资料,可以登录铜陵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浏览或下载。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铜土储字[2021]05号地块
1、宗地建设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翠湖一路以北、陵江大道以西、立新路以南地块规划方案执行;
2、土地受让方须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的《铜陵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编号:2021-04)相关要求以及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开发建设;
3、土地受让方须同步配建14-01地块7653.08平方米公园绿地;15-01地块25180.04平方米公园绿地;15-02地块4267.97平方米公园绿地;
4、根据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土地受让方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上述地质灾害治理费用,由土地受让方全部承担。
(二)铜土储字[2021]06号地块
1、宗地建设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龙湖路以西,原狮子山小学以南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控制图则执行;
2、土地受让方须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的《铜陵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编号:2021-01)相关要求实施开发建设。
3、出让范围内建设的住宅全部用于安置,土地受让方委托编制的具体方案中的房型结构需经辖区政府书面确认。建成后的安置房由辖区政府按照4390元/平方米统一回购。
4、土地受让方需同步配建纵1-1-1道路(横1-1-2路以北、纵1-1-1路东段)。
5、土地受让方需同步配建地块B公园绿地、地块C防护绿地。
6、辖区政府负责项目东侧龙湖路的建设并对出让范围内高压线进行下地埋设处理。
7、根据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土地受让方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上述地质灾害治理费用,由土地受让方全部承担。
(三)铜土储字[2021]07号地块
1、宗地建设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狮矿大沟以东,八宝食品厂区以南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控制图则执行;
2、土地受让方须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的《铜陵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编号:2021-02)相关要求实施开发建设;
3、出让范围内建设的住宅全部用于安置,土地受让方委托编制的具体方案中的房型结构需经辖区政府书面确认。建成后的安置房由辖区政府按照4390元/平方米统一回购;
4、土地受让方需同步配建纵1-1-2道路;
5、土地受让方需同步配建地块B防护绿地;
6、土地受让方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d400水管道改造;
7、根据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土地受让方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上述地质灾害治理费用,由土地受让方全部承担。
(四)铜土储字[2021]08号地块
1、宗地建设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北京东路以北、陵江大道两侧地块规划条件控制图则执行;
2、土地受让方须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的《铜陵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编号:2021-03)相关要求以及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开发建设;
3、规划范围内地块B-1、地块C-2整体出让;
4、辖区政府同步配建地块B-2公园绿地、B-3城市广场;
5、竞买人需为公司法人,不接受联合竞买,竞买人或其股东之一必须具有一处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或运营项目,并由基地所在地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或运营主体证明;
6、C-2地块项目建成后须整体自持,自持期限为建成后3年,3年后该自持部分允许产权分割销售;
7、根据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土地受让方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上述地质灾害治理费用,由土地受让方全部承担。
八、发布媒介
本次出让公告在安徽省土地矿产市场交易信息网(http://www.ahgtt.gov.cn/lmah)、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http://zrzyhghj.tl.gov.cn/)、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ggzyjyzx.tl.gov.cn)和铜陵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tltdjy.cn)上发布。
九、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先生、胡先生
联系电话:0562-2828555
地址:北京西路18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05室)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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