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2、地块建设条件:(1)地块地下空间开发不超过3层,功能为商业、停车、设备(含住宅套内地下室)等。其中地下一层为商业,建筑面积为3176.83平方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宜整体统筹考虑。(2)地块超出合同约定的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由受让人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后,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补缴土地出让金,完善地下部分规划条件。(3)本次扩大用地新增住宅建筑面积4486.35平方米。 3、5%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公租房):受让人应按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配建保障房,即225平方米,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无偿移交给黄浦区住房保障机构。 4、全装修住宅: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100%(三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除外),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改项目土地出让涉及相关建设管理要求的通知》(沪建旧改联〔2023〕94号)文件要求,对于保护建筑和规划明确有保留要求的历史建筑,设计全装修住宅相关要求,由相关实施主体提出意见后报所在区政府确定。 5、风貌保护:地块风貌保护要求以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为准。104-1地块内文物保护点、其他历史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4990平方米,具体以产证为准。 6、装配式建筑:地块建筑总层数在3层以下(含3层)的住宅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不含10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15%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35%,高度在18米以下(含18米)且建筑层数在6层以下(含6层)的居住建筑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3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具体预制率或装配率要求按照项目实际情况遵照沪建建材[2025]250号文执行,并遵循国家以及本市关于装配式建筑相关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7、绿色建筑: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按照绿色二星级标准设计、建设,鼓励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设计和建设,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须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落实智能建造技术措施和健康建筑。开展零碳建筑示范项目创建。 8、节能管理:应设计并安装太阳能光伏等符合相关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应用规模需满足《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08-2329-2020)的要求,且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 9、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地块应在设计和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 10、海绵城市: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为50%,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黄浦区(管委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11、水务管理:(1)本地块污水须经处理达标后排放至市政合流管。(2)本地块内部雨、污水分流。(3)本地块开发时应同步配建雨水调蓄设施,并与周边排水系统衔接,新建雨水调蓄池规模按120m3/ha配建。 12、民防设施:地块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甲类,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核武器抗力级别为核六级,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常六级。 13、信息部门:本地块应设置宏基站2处,高度建议为30-55米,用电建议预留15KW,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在对地块内建筑产权进行销售时,受让人应在销售合同中对该宏基站的存在情况予以着重申明,确保业主知晓该宏基站。 14、地块内10KV电业建肇站须复正至地块内,受让人需提供复正站址并承担相应费用。如需临时搬迁,需提供临时站址,并承担相应费用。复正站须为地上站,且产权应无偿移交电力公司。 15、地块内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绿化、道路及管线等由受让人根据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自行办理有关搬迁、复位、拆除或废除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应符合市政、绿化等相关建设管理要求。 16、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受让人违反、未完成相关职能部门对地块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受让人不得对已发生的建设工程费用及其它费用提出补偿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