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1月26日协议出让普陀区中山北社区地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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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序号 | 地块 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 面积 (公顷) | 容积率 (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全生命管理周期管理要求 |
1 | 地块内应配置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计容)的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文化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体育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上述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上述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由受让人持有并运营。 2、其他土地、规划建设条件: (1)地块内应设置社会停车位不少于18个,建成后产权由受让人持有并运营。 (2)地块内应配建10KV开关站一处,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电力部门。 (3)新建建筑宜结合建筑退界,沿谈家渡路形成沿街开放空间,提升街道环境品质。 (4)按沪规划资源建〔2025〕399号文及审定的方案开发建设。 3、住宅建设要求 本地块内套型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70%。 自持租赁住房比例100%,全装修比例100%。 4、物业运营与自持要求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全部租赁住房物业,以上自持物业仅用于出租;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租赁住房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物业外)。 5、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要求 (1)该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严格按照“只租不售”模式管理,仅用于出租, 不得上市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受让人应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并持续出租运营。 (2)受让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等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并纳入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每次租约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禁止改变用途使用、转租、转借、群租、闲置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受让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在具体运营细则中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3)受让人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租赁价格每年上涨幅度不超过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租赁价格初次定价和调价接受市、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导和备案管理。配套设施的租赁价格参照市场租金执行。 6、绿色建筑标准为:应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设计、施工。 7、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0%。 8、BIM 建设管理要求:该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营全过程应用阶段采用BIM技术。 9、环卫设施建设要求: (1)根据《垃圾房技术要求》,地块住宅部分根据总户数,设置不小于25平方米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产权属于受让方所有。 (2)根据《垃圾房技术要求》,地块住宅部分根据总户数,设置建筑垃圾房1间,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大件垃圾房1间,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面积应满足实际使用需求,需满足大型环卫作业车辆作业场地要求。产权属于受让方所有。 (3)根据《垃圾房技术要求》,地块社区文化设施、社区体育设施部分,根据实际总建筑面积,按比例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1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产权属于受让方所有。上述环卫设施建设要求最终以审定的方案为准。 10、受让人,其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擅自改变。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成后按有关规定需融资运营,受让人确需改变其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
二、公示时限
公示时限为20日,本公示在2026年01月26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意向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四、意向用地者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1、意向用地者申请书原件;
2、意向用地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市或区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原件)。
五、确定供地方式
1、公示时限内,若该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我局将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2、公示时限内,若该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我局将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六、其他
该地块信息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ghzyj.sh.gov.cn)及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上海市南泉北路201号)予以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