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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国土告字[2009]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信息发布:第一地产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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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国土告字[2009]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明光市人民政府批准,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下列四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土   地
位   置
面 积(亩)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年)
规 划 指 标 要 求
起 始 价
(万元)
竞   买
保证金
(万元)
增   价
幅   度
(万元)
容积
建 筑
密 度
绿 地
张八岭镇岭南村地块200913
张八岭镇
岭 南 村
8.26
工业
(木材加工)
50
≥1.0
≥40%
≤20%
53
15
5
张八岭镇文化站地块200914
张八岭镇
文化站
4.2
商业 
 住宅
商业40 住宅70
1.5
45
30
130
30
10
苏巷工业园地块
(2009)15号
苏 巷
工业园
21.7
工业
(食品加工)
50
≥0.8
≥30%
≤20%
139
30
10
明东办怀寺地块
(2009)17号
明东办怀寺村民组
68.55
商业
住宅
商业40 住宅70
2.0
30
30
1800
300
30
     以上各宗地的具体规划要求按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本次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09年8月17日至2009年97日,到明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车站路318号二楼)索取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2009年8月17日至2009年9月7日,到明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7日18:00时(竞买保证金交纳时间均以实际到帐为准)。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09年9月7日18:30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公开出让方式:本次公开出让的每宗地均设有保底价,并采用增价方式应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出让方式根据宗地的报名情况确定:取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超过3人(含3人)以上的,将公开拍卖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没有申请人或申请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宗地公开出让方式将采取挂牌竞价,挂牌期间仍可以申请报名交纳保证金本次竞买挂牌报价采取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及口头等其他报价方式,在挂牌期限内允许多次报价。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价高者为竞得人。具体的出让方式将于2009年9月7日18:30时前告知取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
  
  五、公开出让时间和地点
 
  挂牌日期:2009年9月8日至2009年9月17日。
 
  报价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6:00。
 
  挂牌期间申请及交纳保证金截止日期:2009年9月15日16:00时。
 
  挂牌截止日期:2009年9月17日16:00时。
    
  挂牌地点:明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车站路318号二楼)。
  
  公开拍卖日期:2009年9月8日上午09:00;拍卖地点:明光市嘉山宾馆(池河大道中段)。
  
  六、其他事项:
 
  (一)、地价组成及付款方式:地价组成为土地出让金、拍卖佣金及国土部门收取的各项规费(不含契税及其他部门收取相关税费)。付款方式:竞得人竞得土地后原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地价款。
 
  (二)、(2009)13、14、15号三宗地在竞得后,于2009年11月9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一次性付清总地价款。
 
  (三)、(2009)17号宗地在竞得后,于2009年11月9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付总价款70%,余款在2009年3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本次每宗地上水、电、路、通讯等以现状对外出让,所需施工费用均由竞得者自行解决。
 
  七、本次出让宗地面积均以测绘部门实测为准。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明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车站路318号二楼)
 
  联系电话: 0550-8021518、8033298
 
  联 系 人: 孙明礼、刘红波、卢炳辉
 
  收款单位: 明光市财政局               
 
  开 户 行: 明光市农行                 
 
  帐    号: 234001040002814            
 
 
       
 
安徽省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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