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国土资告字[2010]0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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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国土资告字(2010)0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乐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受乐安县人民法院委托,乐安县国土资源局再次公开出让公溪法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该宗地采用分割方式出让,总面积876.8平方米(共7户)。四至界址:东面地块为东临公路,南靠民房,西临公溪法庭,北临公路;西面地块为东临公溪法庭,南靠民房,西临公路,北临公路。
宗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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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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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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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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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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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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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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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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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保证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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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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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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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竖向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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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溪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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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金铵铀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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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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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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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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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40年
住宅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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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BD≤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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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FAR≤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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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M≤
H≤14M
(≤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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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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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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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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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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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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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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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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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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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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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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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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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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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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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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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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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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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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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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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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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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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详见通知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竞买人属联合竞买的,须出具联合各方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
三、该地块以拍转挂方式出让。自公告之日起,有意参与该宗土地的竞买者,企业请持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个人参与竞买的请持本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及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到乐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或乐安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办理报名竞买手续,并交纳资料费200元整,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的,将于报名截止期限前确认其竞买资格。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以县财政局专用票据开具的到帐保证金收据为准。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公告时间为2010年4月14日至2010年5月9日,在公告截止时间内,如有2人或2人以上参与报名的,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出让,拍卖时间为2010年5月10日上午9:30时,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到帐及报名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9日下午17:00时止;如未达到2人的,则转入挂牌程序,挂牌时间为2010年5月10日上午8:00时至2010年5月19日下午17:00时止,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到帐及报名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17日下午17:00时止,挂牌增价幅度为5元/㎡或其整倍数。本次出让不接受邮寄、电子邮件及口头报名。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有保留价的出让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竞买成功的买受人保证金抵作等价拍卖价款,剩余价款进行债权公证,竞买人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交清成交价款的,将没收其保证金;未竞买成功的竞买人,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不计息)。其他相关事项详见出让须知。
五、出让地点: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设在乐安县招投标交易中心二楼举办。
六、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开户单位:乐安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开户银行及帐号:
中国建设银行乐安县支行(帐号:36001550910052500418)
中国农业银行乐安县支行(帐号:14052101040005152)
中国银行乐安县支行(帐号:727750703028091001)
中国工商银行乐安县支行(帐号:1511205529200017423)
乐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0794—6598543 联系人:许先生、邹女士
七、乐安县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公告为准。
乐安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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