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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明光市8月20日拍卖出让明西街道西徐村北部、九龙山公墓对面104国道东等四幅地块使用权

信息发布:第一地产网 信息来源:明光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4-07-31

关键字:明光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地产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明光市人民政府批准,明光市国土资源局对以下4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现就有关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号
  
  
面 积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
规 划 指 标 要 求
起始价
(万元)
  
保证金
(万元)
增价
幅度
(万元)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绿地率
(2014)41
明西街道西徐村北部、九龙山公墓对面104国道东
4000
(6.00亩)
商业(三级加油加气站)
40
≤0.5
≤45%
≥10%
200
60
10
(2014)42
横山路与龙山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一)
23895
(35.84亩)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教育科研用地)
50
≤0.8
≤30%
≥35%
540
150
10
(2014)43
三界镇种牛场西、高速连接线南(A1地块)
15950
(23.93亩)
工业
50
≥1.0
≥40%
≤15%
153.12
153.12
5
(2014)44
三界镇种牛场西、高速连接线南(A4地块)
10000
(15.00亩)
工业
50
≥1.0
≥40%
≤15%
96
96
5
  以上各宗地的具体规划要求及代建按《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出让文件执行。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竞买(有拖欠土地价款和违法用地正在查处及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者除外),可以单独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三、申请竞买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报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竞买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6、保证金缴纳凭证; 7、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接受竞买报名时间

  申请人应于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8月19日,到明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购买本次公开出让宗地的文件资料,并提交竞买申请。

  五、公开出让方式

  1、拍卖出让: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至2014年8月19日17时申请报名截止,宗地有三个以上(含三个)申请竞买人的,将采用拍卖方式出让。

  拍卖时间:2014年8月20日上午09:30;

  拍卖地点:明光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明光市祁仓路98号);

  拍卖方式:拍卖方式为增价拍卖,按照价高者得(等于或高于保留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2、挂牌出让: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至2014年8月19日17时申请报名截止,宗地竞买人不足3个的,将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挂牌竞价时间:2014年8月20日上午09:30时开始进行,至2014年9月2日上午10时止;

  挂牌竞价地点:明光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明光市祁仓路98号);

  六、出让成交价即为该地块的成交地价款,土地使用权契税及相关部门收取的税费由竞得人另行缴纳。

  七、移交宗地

  移交宗地内容:地块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予以清除至宗地内达到开工条件。宗地内地形高程,所有管线、杆线(电线、电缆、光缆等)、沟渠等以及周边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均以现状为准。移交宗地后,如竞得人需要平整场地,迁移(或改线)管线、杆线(电线、电缆、光缆等)、沟渠等,由竞得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妥善解决,所有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

  八、本次出让由明光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明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承办,并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联系地址:明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人防大楼4-9号)

  联系电话:8033298

  联 系 人:付先生

  收款单位:明光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开 户 行: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

  账    号:3411830011010000001122

  开 户 行:明光市工商银行明光市支行

  账    号:1313082129300077006

  开 户 行:中国银行明光支行

  账    号:188711612107

  开 户 行:建行明光支行

  账    号:34001737608053005009

明光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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