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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3月31日至4月14日挂牌出让尖山新区杭州湾大道北侧等3幅地块使用权

信息发布:第一地产网 信息来源:第一地产网 发布时间:2020-03-11

关键字:海自然资告字[2020]第5号

 海自然资告字[2020]第5号

经海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三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

序号

地块

编号

土  地  位 置    

土地

面积

(公顷)

土地

用途

产业

定位

规划指标要求

投资

强度

(万元/公顷)

年均

销售

(万元/公顷)

年均

税收

(万元/公顷)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

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

人才指数(分)

供地

年限(年)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起始价(万元)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1

海自然字20009号

尖山新区杭州湾大道北侧、海丰路东

1.9567

商住

用地

人才公寓

2.0-2.5

≤30%

/

/

/

/

/

/

住宅70、商业40

1770

8850

2

海自然字20010号

尖山新区杭州湾大道北侧、洋山河东侧

2.6084

商住

用地

人才公寓

2.0-2.5

≤30%

/

/

/

/

/

/

住宅70、商业40

2360

11800

3

海自然字20020号

斜桥镇姚九线南、庆川路东

1.3329

工业

用地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6-2.5

≤50%

5775

投产后3年15000

投产后3年750

≥10

≥8415.6

≥6

50

51

510

 

二、本次挂牌出让土地竞买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对缺乏诚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有关部门教育、督促仍拒不改正者不得参加本次竞买。申请人必须符合工业项目产业定位等准入要求,地块报名前须通过海宁市工业项目准入评价。

三、竞得人确定方式: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方式: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land.zjgtjy.cn/GTJY_ZJ/)进行。

五、本次挂牌报名时间: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4月10日(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16:00时)。

挂牌时间:挂牌起始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10:00时,挂牌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4日10:00时。

以上时间均以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时间为准,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以银行信息系统为准。

六、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请参阅《挂牌出让须知》。《挂牌出让须知》及地块相关资料,可以登录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浏览或下载。

七、现场咨询: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宁市文苑南路138号交通大楼3号楼)

联系人:朱女士 姚先生                                          

咨询电话:0573-87657728,0573-87289305

系统网络技术咨询:18627599793,18932430170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八、申请人须按照挂牌须知要求办理数字证书,符合竞买要求,并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九、其他事项:

1、海自然字20009号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由竞得人自持,不可销售和转让;剩余地上总建筑面积的95%建成并取得不动产证后,可转让给竞得人、竞得人法人股东以及竞得人在海宁的关联公司的全体员工,受让员工须在其供职的法人注册地连续缴纳社保三年以上,受让员工的资格审核监管由尖山新区(黄湾镇)负责并出具意见;受让员工取得房产不动产证后6年内不得再转让。

2、海自然字20010号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由竞得人自持,不可销售和转让;剩余地上总建筑面积的95%建成并取得不动产证后,可转让给竞得人、竞得人法人股东以及竞得人在海宁的关联公司的全体员工,受让员工须在其供职的法人注册地连续缴纳社保三年以上,受让员工的资格审核监管由尖山新区(黄湾镇)负责并出具意见;受让员工取得房产不动产证后6年内不得再转让。

3、海自然字20020号地块:设置于地下的机动车泊位数应不少于机动车总泊位数的50%。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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