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和实施深化附加图则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2、地上计容建筑总面积不超过15325.56平方米,其中商业50%(建筑面积7662.78平方米)、办公50%(建筑面积7662.78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2161.13平方米,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若后续为同一建设主体,本地块与黄浦区C010102单元051-04地块、054-03地块、055-01地块、059-02地块及广西南路(部分)、永寿路(部分)道路地下空间地块、060-01地块、060-02地块的地上经营性建筑面积可进行统筹,统筹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本地块规划建筑面积的10%。如因地块建筑面积统筹引起的用地性质、混合用地建筑面积比例改变,应经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程序进行调整。 3、公共空间:受让人应加强本地块与大世界、共舞台的功能和空间联动,在空间设计上应整体考虑,加强内部公共空间和步行路径的连通。本地块可结合开放式的商业功能布局公共空间,具体形式、位置、规模可结合实施方案确定,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 4、地下建设条件:(1)本地块地下空间开发层数建议为二层,地下空间功能为地下停车及设备等设施空间。其中,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293.72平方米,地下二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867.41平方米。(2)若后续为同一建设主体,本地块与黄浦区C010102单元051-04地块、054-03地块、055-01地块、059-02地块及广西南路(部分)、永寿路(部分)道路地下空间地块、060-02地块的配建车位可统筹布局。(3)宁海东路、云南南路等道路下方的地下空间应优先满足各类市政管线及设施敷设要求。 5、风貌保护:本地块风貌保护要求以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和实施深化附加图则为准。地块内各类保护保留历史建筑面积约1.35万平方米,具体以实测为准,保护更新规模不少于1.53万平方米,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若后续为同一建设主体,本地块与黄浦区C010102单元051-04地块、054-03地块、055-01地块、059-02地块及广西南路(部分)、永寿路(部分)道路地下空间地块、060-02地块的保护更新规模可进行统筹。 6、装配式建筑:本地块内新建建筑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具体要求按照沪建建材〔2019〕97号、沪建旧改联〔2023〕94号文执行,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 7、绿色建筑: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设计、建设和运营,并取得绿色建筑竣工或运行标识。 8、节能管理:应设计并安装太阳能光伏等符合相关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应用规模需满足《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08-2329-2020)的要求,且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 9、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本地块应在设计和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 10、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为50%。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黄浦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 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11、水务管理:(1)本地块污水须经处理达标后排放至市政合流管。(2)本地块同步按最新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规划翻排雨污水合流管。(3)本地块开发时应同步配建雨水调蓄设施,并与周边排水系统衔接,新建雨水调蓄池规模按120m3/ha配建。 12、市政管理:受让人应对地块周边云南南路等道路按照相应道路等级实施配套改建。 13、功能业态:(1)本地块商业物业应以商业、餐饮和商务配套为主,业态上应与周边大世界等文化业态及金陵东路规划业态联动链接,聚焦美食体验与夜间经济,构建新海派文艺美食休闲区。云南南路延续以餐饮为特色的街巷界面功能,地块沿云南南路界面鼓励形成原老字号餐饮为基础的国际时尚美食街区。(2)本地块办公物业须符合黄浦“3+3”产业规划(指金融服务、商贸服务和专业服务三大千亿级产业,以及文旅服务、健康服务和科创服务三大百亿级产业)导向,重点引进总部型企业。 14、运营管理:本地块建成后商业物业须统一招商、统一运营管理。 15、物业持有:受让人应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100%的商业物业,并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60%的办公物业不少于20年。 16、登记和销售: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符合基本单元的规定,其中商业部分登记最小单位为层;办公部分登记最小单位为层,销售最小单位为层。 17、民防设施:本地块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甲类,核武器抗力级别为核六级,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常六级,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 18、地块内涉及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管线等由受让人根据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自行办理有关搬迁、复位、拆除或废除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应符合市政、民防等相关建设管理要求。 19、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①受让人擅自转让物业,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受让人违反、未完成相关职能部门对地块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受让人不得对已发生的建设工程费用及其它费用提出补偿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