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12月10日协议出让青浦区华新镇QPS6-0201单元29-06地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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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价格 (万元) | 意向用地者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1)本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计容):其中:配置生活服务点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老年活动室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健身点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权属及运营管理要求:产权无偿移交华新镇人民政府,由华新镇运营管理。 (2)地块内应设置室外硬质公共活动空间供居民休闲娱乐,建成后产权按《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2、其他土地、规划建设条件: (1)按停车场库规范中三类区域的标准执行,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总配建停车位数量的15%,并应进一步征询交通部门意见。 (2)主入口处围墙及门卫应退用地边界6米以上,形成入口景观空间、落客区,区分不同流线,提升小区品质,营造良好的小区门户;各地块应在小区入口处配建门卫室,其中主入口门卫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且应配备卫生设施。 (3)高层住宅应设置架空层,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总面积不应小于居住建筑底层总面积的20%,并应与住宅小区内部环境一体化设计;架空层不得封闭,满足24小时对外开放。 (4)高层住宅屋顶除设备用房外不得设置其他功能性用房。 (5)鼓励在住宅场地内设置连廊,为小区提供公共开放空间。 (6)地块内应设置环形步道,方便居民走路健身。 (7)南叙路两侧绿地允许为周边地块出入口提供通道,具体数量、位置、宽度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 3、住宅管理要求: (1)本地块内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计/平方米以上(中小套型住宅设计建设标准以本市相关部门政策为准)。 (2)根据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配建有关要求,该地块住宅物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为0%。 (3)全装修商品住宅装修价格(集采价)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 4、自持物业要求: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物业外)。 5、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要求: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沪建建材〔2019〕97号。 (2)项目应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设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提高建设标准,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3)项目应进行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光伏设计,光伏安装面积不低于屋面面积的30%。 6、BIM、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1)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等文件,项目全过程应采用BIM技术。 (2)海绵城市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3%,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青浦区(管委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7、通信管理要求: (1)地块内所有楼顶须预留通信基站的安装位置,并预留传输管孔设施和电源容量设施。 (2)根据《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06-2023,地块内建筑地下室及电梯井道须设置室内分布系统。 (3)在对地块内建筑产权进行销售时,地块开发与销售方应在销售合同中对该通信基站的存在情况予以着重申明,确保业主知晓该通信基站。 8、民防管理要求: 地块内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为甲类,核武器抗力级别为核6级,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常6级,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护部。 9、股权监管: 本合同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其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 |
二、公示时限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结果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http://ghzyj.sh.gov.cn/)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