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不得随意调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性指标,严格防止开发建设别墅、私家庄园。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严禁未经审批直接通过不动产登记,分割或合并宗地后形成别墅、私家庄园。 3、公租房配建要求。受让人应按不低于住宅地上计容建筑面积5%(计1835.45平方米)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公租房),装修标准和设施配备需达到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公租房)直接供应的要求,具体内容及要求以住房保障机构审定为准,建成后成套无偿移交给杨浦区住房保障机构或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4、公服设施建设要求。设置1处500平方米(计容)的居民区公建配套设施,其中居委会办公用房2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100平方米、老年活动室200平方米。应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临街布置,方便到达,配备独立出入口,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设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以上公共服务设施由受让人出资及建设(含装修),装修标准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建成并达到使用要求后,产权无偿移交区政府指定部门,具体按本区公共设施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5、风貌保护要求。(1)该地块均位于规划肌理保护范围内,风貌保护用地占整个地块出让范围的100%。I10-01地块风貌建筑面积约3.5万平方米,均为里弄建筑,具体风貌建筑面积以实测为准,以风貌建筑规模不变为原则,应结合保护更新开展细化甄别,在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落实各项保护要求。(2)风貌建筑结合实施方案进行细化甄别,可采取保护性修缮、保留性改造、恢复性修建、肌理性延续等保护更新方式,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方案为准。(3)I10-01地块沿杭州路、三星南路、周家牌路、奎文路道路红线内的风貌建筑结合本地块规划管理阶段方案统筹考虑,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横跨I10-01地块和I14-01地块的风貌建筑结合I10-01地块规划管理阶段方案统筹考虑。(4)肌理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管控要求为檐口高度,具体边界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方案为准。(5)主要巷弄格局不变,可适当调整巷弄宽度,具体保护要求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方案为准。(6)受让人对地块内风貌建筑进行保护更新应符合本市工程质量、消防安全等相关管理要求。 6、红色资源要求:本地块风貌建筑包含红色资源1处:同舟工利义务夜校旧址(原周家牌路159弄顺成里30号)。受让人应按照《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等要求通过设置保护标识予以保护,相关方案应报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进行专题评审。 7、装配式建筑管理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具体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单体预制率、装配率计算细则的通知》(沪建建材[2025]250号)执行。风貌住宅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改项目土地出让涉及相关建设管理要求的通知》(沪建旧改联〔2023〕94号)执行,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8、绿色建筑标准。按照《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绿色建筑“十四五”专项规划》(沪建建材〔2021〕694号文)、《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杨浦滨江南段绿色生态专业规划》的要求,项目在符合风貌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设计建设,并建议取得绿色建筑二星级评价,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08-2090-2020)要求,绿色建筑评价分为竣工评价和运行评价,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9、本合同项下受让人及其100%全资项目公司,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