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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6月25日协议出让莲都区大港头镇地块使用权

信息发布:第一地产网 信息来源:第一地产网 发布时间: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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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协信示字(2026)第1号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序号

地块

名称

地块

位置

土地级别

土地

面积

(公顷)

容积率

(万/公顷)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年)

全生命管理周期管理要求

1

自贸区临港新片区04FX-0002单元E06-01地块

东至雪柳路西侧绿化带、南至垦波路,西至承贤路,北至正旭河南侧绿化带

十级

7.90

3.0

教育用地

教育用地:50年

(一)物业持有

受让人在受让年限内100%全持有。

(二)其他建设和管理要求

1、绿色建筑及其他资源能源节约方面

(1)绿色建筑应按《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关于本市执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和标准的通知》(沪建建材(2024)649号)执行,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其中,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由政府投资且单体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应当按《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等市区相关文件执行,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

(2)地块开发时要落实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和措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0%,雨水资源化利用率≥5%,综合径流系数0.55。每公顷硬化面积配建初雨调蓄池50立方米(调蓄池总容积约220立方米),对初雨进行治理后回用或排入市政雨水系统。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22-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2、绿化方面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不低于 30% ,绿化面积不小于23695.5平方米,集中绿地率不低于5% 。乔木覆盖率10%,乔木覆盖面积不小于7899平方米。

3、建管要求

(1)BIM: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BIM建设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等市区相关文件执行,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建设工程应当应用BIM技术。

(2)光伏:项目屋顶应开展光伏利用,安装光伏面积不低于50%,屋面设计应考虑光伏系统的荷载要求和固定条件。

4、民防要求

根据《上海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沪国动规【2025】4号)、《关于推进本市重点地区民防工程统筹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试 行)》(沪民防【2021】99 号)和《临港新片区人民防空建设专业规划(2021- 2035)》,E06-01 地块需根据统筹配建规划要求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甲类,核武器抗力级别核 6 级,常规武器抗力级别常 6 级,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

5、规划方面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建筑限高60米。

6、根据环保部门意见,该地块已按规定完成调查评估,无须治理修复,拟同意出让。

7、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

(三)主管部门意见

根据《“十四五”新城教育资源规划布局建设方案》,新片区着力促进教育与产业统筹发展,重点建设与区域产业特点相适应的新型高职。前期经与市委教委沟通,该地块拟筹设高等职业院校。

二、公示时限 

公示时限为20日,本公示在2026年06月25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意向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

单 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邮政编码:201306

联系电话:68286532

联 系 人:张先生

四、意向用地者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1、意向用地者申请书原件;

2、意向用地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市或区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原件)。

五、确定供地方式

1、公示时限内,若该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我局将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2、公示时限内,若该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我局将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六、其他

该地块信息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ghzyj.sh.gov.cn)及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上海市南泉北路201号)予以发布。

2026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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