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3月21日拍卖出让包河工业区黄河路以北、宁夏路以西等四幅地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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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合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在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出让
方式 |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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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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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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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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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面积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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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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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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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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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
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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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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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地价 (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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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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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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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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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工业区黄河路以北、宁夏路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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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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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宁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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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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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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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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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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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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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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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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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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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至:黄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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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用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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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至:用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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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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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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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区徽州大道以西、扬子江路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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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2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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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徽州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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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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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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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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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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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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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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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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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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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至:扬子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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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玉龙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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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至:用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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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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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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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区西藏路以东、杭州路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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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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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杭武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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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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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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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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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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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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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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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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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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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至:武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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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西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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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至:杭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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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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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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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区紫云路以南、华山路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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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2013-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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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规划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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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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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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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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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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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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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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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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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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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至:用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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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华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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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至:紫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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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拍卖时间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法人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
1、S1402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公司法人。该公司法人或其所在控股集团注册资本金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向包河区政府承诺与相邻地块统一规划、统一报建、统一实施(2015年12月15日前竣工),并由包河区政府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2、BH2013-12号地块竞买人须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公司法人。
3、BH2013-10-A号地块竞买人须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公司法人。
三、竞买登记
1、竞买人须于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3月19日到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领取拍卖出让文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竞买人申请办理竞买登记前须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19日上午11:30。
2、竞买保证金缴纳时间均以实际到账为准。
四、拍卖时间和地点
1、拍卖日期为2014年3月21日上午9:00。
2、地点为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
五、 其他
1、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以合肥市规划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出让地块具体情况详见出让文件(以上地块参考价不含契税、印花税)。土地准确面积以测绘部门实测为准,该地块具体出让信息以出让文件为准。
2、上述宗地的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必须有1次(含1次)以上的报价,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须在提交报名申请时,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4、S1402号地块竞得人须在项目建成1年后开始纳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80万元。否则,视为违约,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补齐,由包河区政府会同市国税局监督落实。
5、BH2013-18号地块竞得人须承诺项目开业(投入运营)后3年内,年均税收不少于2000万元。否则,视为违约,不足部分须以现金方式补齐。此款由包河区政府负责会同税务部门监督落实。
6、BH2013-12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自持地上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且自持部分10年内不得销售;项目投入运营后3年内,竞得人年均缴纳税收不得少于3000万元。否则,视为违约,不足部分须以现金方式补齐。此款由包河区政府、滨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会同税务部门监督落实。
7、BH2013-10-A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自持地上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且自持部分10年内不得销售;项目投入运营后3年内,竞得人年均缴纳税收不得少于3000万元。否则,视为违约,不足部分须以现金方式补齐。此款由包河区政府、滨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会同税务部门监督落实。
8、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和规划方案要求配建规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照合规[2012]104号文件要求,满足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求。
9、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拍卖文件办理项目立项、企业登记等有关手续。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
10、本次出让宗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将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后,直接进行土地登记,并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11、竞得人竞得土地后,应当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提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12、竞得人承诺在竞得后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土地,否则,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13、受让人须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规划建设及施工许可,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否则,由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14、容积率等指标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5、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或变更公告为准。
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地址:阜阳路17号。详情请登录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合肥市土地市场网(请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地块咨询电话:包河区 王马晋 0551-62778687
滨湖新区 0551-63350311(滨指办)
报名受理电话:宋卫东 0551-62692080、18225889801
出让文件领取联系电话:郑丰敏 0551-62692135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