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1月25日协议出让青浦区青浦新城QPC10007单元D1-08地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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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价格 (万元) | 意向用地者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本地块内设置1条宽度不小于2米东西向公共通道,公共通道走向不可变,线型可微调,相邻的端口需对齐,两端不得设置围墙,应保持24小时向公众开放。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4.5米。 2、其他土地、规划建设条件: (1)商业建筑的分隔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比例应不小于商业建筑面积的80%(地上及地下的商业应分别满足该要求,不含酒店),单间商业开间不得小于6米。 (2)D1、D4、C1、C2、C3、C6等街坊内的规划地块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一建设主体开发范围内,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允许地块内部相关设施及开放空间在满足风貌保护要求,且数量、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在范围内统筹布局;在满足风貌保护要求且总量平衡、高度不突破的前提下,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进行统筹,绿地率、停车位指标可随建筑面积指标调整而同步调整,每个地块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地块规划建筑面积的10%。 (3)其他相关规划建设要求按照《上海市青浦区青浦新城QPC10007(中三)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K1、K2 等街坊(青浦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K1、K2 等街坊)局部调整;上海市青浦区青浦新城 QPC10007(中三)单元 01、02 等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实施。 3、后续开发建设要求: 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或风貌区保护规划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4、保护保留建筑要求: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保护、保留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位置: 按已经批准的风貌区保护规划执行,建筑面积:3100.00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工业仓储,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保护、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要求执行,其中,总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点无偿移交青浦区人民政府盈浦街道办事处。 (2)地块内各类历史建筑总建筑面积约为0.31万平方米,其中,文物保护点总建筑面积约0.08万平方米、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总建筑面积约为0.23万平方米,具体以实测为准。 (3)地块内的建设活动,因历史风貌保护需要,建筑间距、退让、面宽、密度等无法达到相关规定的,可以经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 (4)规划地块中新建建筑高度遵循图则高度控制要求,原址保留的建筑若建筑高度突破高度控制要求,按现状高度控制。 5、绿化管理要求: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 20%,绿化面积不小于1601.27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1)按照《绿地设计标准》(DG/TJ 08-15-2020 J 11525-2020)执行。 (2)低于50m的平屋顶应实施屋顶绿化,面积不低于建筑物占地面积的30%。 (3)该项目涉及1株古树和1株古树后续资源,分别为编号1042榉树,树龄约100年(二级保护),树高约10米,胸围约160厘米,冠幅约12.5米;编号为18-084榉树,树龄约80年(三级保护),树高约8米,胸围约114厘米,冠幅约10米。受让人在地块开发建设中应根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古树保护规划和《上海市古树名木建设时期保护实施意见-2011》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6、自持物业要求: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100%(计6405.088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物业。 7、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要求: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按《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改项目土地出让涉及相关建设管理要求的通知》(沪建旧改联(2023)94号)执行要求落实装配式建筑。 (2)项目应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设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不低于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3)项目应进行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光伏设计,光伏安装面积不低于屋面面积的30%。 8、BIM、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1)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等文件,项目全过程应采用BIM技术。 (2)海绵城市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3%,具体指标数值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青浦区(管委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 ||||||||||
备注 | 本地块与沪青协示字(2025)第2号、沪青协示字(2025)第3号公示地块实施组合出让。 |
二、公示时限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结果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http://ghzyj.sh.gov.cn/)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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