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4月5日协议出让闵行区MHP0-1403单元15-01地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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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价格 (万元) | 意向用地者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1)该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795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计容);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17650平方米(不计容),包括:日间照料中心200平方米,老年活动室200平方米,养育托管点400平方米,生活服务点1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150平方米,社区食堂400平方米,健身点300平方米,社区养老院15900平方米。此外,本地块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提供100个公共停车位。 上述公共服务设施除养育托管点宜布局在建筑物一层以外,其他均需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公共服务设施产权须在项目完成竣工备案一年内无偿移交华漕镇人民政府,并由华漕镇人民政府负责后续运营管理。 (2)该地块内需设置公共(步行)通道1条,需满足连续舒适的步行要求,公共通道宽度不小于9米,其两端不得设置围墙,应保持24小时向公众开放,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4.5米,建议东西向布局,其位置、线型可结合方案调整。 2、住宅管理要求:本地块内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80%,计169216.07平方米以上(中小套型住宅设计建设标准为: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95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 3、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 4、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 绿建二星级(根据《虹桥商务区规划建设导则(试行)》)。 5、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根据《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虹桥主城片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20-2035)》相关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6%、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低于56%。 6、房管要求:(1)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0日内按照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配套费缴纳另有规定的项目,参照政策规定执行。(2)物业管理区域预划意见:物业管理区域预划为 1个。(3)物业管理等用房配置要求: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地面上配置独用成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配置,但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 7、建设要求:(1)在设计、施工阶段应用BIM技术[依据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2)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建材〔2022〕679号)要求执行;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 8、受让人须在闵行区注册成立属地项目公司(已属地的公司除外)。 9、环卫要求:(1)该地块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及《垃圾房技术要求》(DB31/T1374-2022)分别合理设置生活垃圾箱房和装修/大件垃圾箱房,单座生活垃圾箱房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20米,装修垃圾箱房应配置密闭式收集容器且与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匹配,具有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大件垃圾存放及装修建筑垃圾存放等功能,箱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便于箱房清洗保洁,并考虑便于环卫车辆作业。(2)环卫设施设计方案事前征询区环卫管理部门意见,施工图备案。(3)环卫设施必须明显标注于总平图上。(4)垃圾箱房由受让人负责建设,建成后产权归业主共有,并由业主共同使用管理。 10、电力要求:该地块需设置开关站1座,按需设置配电站,具体以地块电力配套方案为准。开关站设置需靠近市政道路,便于电力进出线通道设置。所有电业站(需要设置的所有开关站、配电站等设施)需00层以上设置,且权属无偿归电力公司所有。 |
二、公示时限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结果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http://ghzyj.sh.gov.cn/)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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